福建嘉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开州区三逸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2民终117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通吉路泉州市建筑服务产业园成洲工业区9号区A栋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66929053XN。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重庆市开州区三逸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竹溪镇平溪村2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MA5UJHUX49。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开州区三逸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2022)渝0154民初76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2日收到一审法院邮寄送达的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于2023年3月7日缴纳上诉费用,属于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人***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5.88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肖 毅 审 判 员 李 斌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