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嘉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市途安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381民初2714号 原告:温州市途安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云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云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温州市途安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8日立案。原告温州市途安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温州市途安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