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8601民初432号
原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浙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江城路69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川,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市域铁路S1线一期SG7标项目部,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西台村西工西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江场路278号。
法定代表人:荣树森。
原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浙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市域铁路S1线一期SG7标项目部、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依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浙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38元,由原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浙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巨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