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浙江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浙江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2民初1779号
原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浙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城路692号。
法定代表人:钱建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1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浙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浙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浙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浙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预收案件受理费2310元,减半收取1155元,由原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浙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