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赣0502执保1011号
申请人:***,男,1962年09月0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男,1965年04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中盛环球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西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江西千亿建筑科技产业园B区10号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83493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置业有限公司(曾用名:新余福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城北平安路32号永盛国际商务大楼1栋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563842359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93年04月0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江西信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健身路新隆世纪华城8栋21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558484278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中盛环球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新***置业有限公司、***、江西信谊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盛环球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新***置业有限公司、***、江西信谊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盛环球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新***置业有限公司、***、江西信谊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