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611执1637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越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牟山路460号财富大厦3楼30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中盛环球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江西千亿建筑科技产业园B区10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烟台越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盛环球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611民初170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中盛环球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盛环球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0000元(此金额暂计,具体金额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