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5民终3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力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力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0年9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某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某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24)赣0502民初86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