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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赛航物资有限公司与江苏前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市凯凯医用光学玻璃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沪0114民初15075号
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赛航物资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赛航物资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金煜
法官助理 石翀 书 记 员 夏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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