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前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昆山市花桥镇***建材经营部、江苏前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民初25863号
申请人:昆山市花桥镇***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商银路**双联国际商务中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83MA20CEWLXW。
责任人:杨秀。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修银,江苏鼎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前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五里西路北侧南阳新村信用代码91321281550272166C。
法定代表人:张开钱。
被告:江苏前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城北西路**信用代码913205833137924836。
责任人:戎天艮。
申请人昆山市花桥镇***建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江苏前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前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73308元的财产。申请人以保函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前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173308元,该账户只能进,不能出;若账户资金超过173308元,超过部分被申请人可以使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蔷薇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张 洁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583民初25863号
申请人:昆山市花桥镇***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昆,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商银路**双联国际商务中心**楼**码92320583MA20CEWLXW。
责任人:杨秀。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修银,江苏鼎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前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五里西,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五里西路北侧南阳新村1281550272166C。
法定代表人:张开钱。
被告:江苏前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城北西路**05833137924836。
责任人:戎天艮。
申请人昆山市花桥镇***建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江苏前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前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73308元的财产。申请人以保函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前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银行账户资金173308元,该账户只能进,不能出;若账户资金超过173308元,超过部分被申请人可以使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胡蔷薇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张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