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706民初7651号
原告:***,男,1968年7月18日生,住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道前,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汇丰远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昌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中路**。
第三人:江苏华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凌州路**德惠大厦****
第三人:江苏前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五里西路北侧南阳新村iv>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汇丰远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昌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华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江苏前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贺 君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审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