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101民初1522号
原告:吐鲁番市中正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312国道北侧现代大道10号。
法定代表人:夏后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双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国开区西山北路59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吐鲁番市中正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吐鲁番市中正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吐鲁番市中正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1.13元,由原告吐鲁番市中正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 辉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