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朝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923执1854号 申请执行人: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国开区西山北路5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708994186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执行人:四川浩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西一段菊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MA61Y0BW6A。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浩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有登记在名下的不动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大英县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大国用(2014)第0××8号】,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被执行人四川浩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大英县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2009-3274/201122890】,期限为三年; 三、查封被执行人四川浩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大英县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大国用(2014)第0××1号大英房权证字第2××7号】,期限为三年。 如需续行查封,由申请执行人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续查封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