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朝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802财保2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国开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川1802民初528号],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诉前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2020)川1802财保48号民事裁定书,对四川***纸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分行51×××12账户内的款项在80万元的限额内予以冻结,对用于本案担保的***所有的川J×××××号小型越野客车予以查封。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本院于2021年2月1日作出(2021)川1802民初5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按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现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本案的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四川***纸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分行51×××12账户内的款项在80万元的限额内冻结; 二、解除对用于本案担保的***所有的川J×××××号小型越野客车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姜 旭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许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