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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北屯市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10民终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 1969年11月18日出生,住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塞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屯市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5313462484H,住所地新疆北屯市复兴北路199-2-1-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兰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小彤,新疆兰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遂***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7089941863,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国开区西山北路59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屯市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2019)兵1001民初8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人民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 雷 审 判 员 蓝 文 瑜 审 判 员 刘 文 胜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毛 文 冰 书 记 员 宗 琦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