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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21民初628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 被告: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国开区西山北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 原告***与被告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琅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杜睿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