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902执2763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71年3月,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建筑业,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
被执行人:遂宁市永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朝伟,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遂宁市永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21)川1902民初184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遂宁市永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全部履行(2021)川1902民初184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1)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1902民初184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扈拯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董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