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永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903民初914号
原告:***,男,196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浩,四川亘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梦雪,四川亘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诚,遂宁市安居区琼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鑫森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59-69号1栋4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2L9TF6M。
法定代表人:刘志高,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遂宁市永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山北路222号船山区人民检察院职工联建房1层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729838051C。
法定代表人:黄朝伟。
被告:遂宁摩天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宁片区纵一路;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桐路1号海金汇光电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MA66TBYD4C。
法定代表人:吴升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威(系该公司员工),男,198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柯慧(系该公司员工),女,199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原告***诉被告***、四川鑫森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遂宁市永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遂宁摩天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3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嘉龄
人民陪审员  邓小华
人民陪审员  冻玉玲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徐梦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