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永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大英县宏扬四通建材有限公司夏家沟分公司、遂宁市永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923民初2162号
原告:大英县宏扬四通建材有限公司夏家沟分公司,营业场所大英县蓬莱镇新城区建设路(育才中学3号楼)1层门面大英县回马镇夏家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3345764225M。
负责人:谢勇。
被告:遂宁市永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山北路222号船山区人民检察院职工建房1层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729838051C。
法定代表人:黄朝伟。
被告:***,男,197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告:彭明光,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原告大英县宏扬四通建材有限公司夏家沟分公司与被告遂宁市永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彭明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大英县宏扬四通建材有限公司夏家沟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大英县宏扬四通建材有限公司夏家沟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 璐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曾素蓉
书 记 员  曾明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