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永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大英县宏扬四通建材有限公司***分公司与遂宁市永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923民初505号

原告:大英县宏扬四通建材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大英县蓬莱镇新城区建设路(育才中学3号楼)1层门面大英县回马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3345764225M。

法定代表人:谢勇,董事长。

被告:遂宁市永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山北路222号船山区人民检察院职工联建房1层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729838051C。

法定代表人:黄朝伟。

被告:***,男,197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住遂宁市船山区。

被告:吴桂仲,男,198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住遂宁市船山区。

原告大英县宏扬四通建材有限公司***分公司与被告遂宁市永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吴桂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大英县宏扬四通建材有限公司***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大英县宏扬四通建材有限公司***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蒋立赞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伍春枚

书 记 员 曾明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