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澄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422民初1781号
原告:***,男,1960年4月5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澄江市。
被告:云南帕塔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颐庆园综合楼第二层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MA6K3YC01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昆明榆海星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虹山东路125号B2幢2**7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792880041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云南帕塔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昆明榆海星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起诉是公民和法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本院受理该案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对原告***的撤诉申请,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征收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秋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