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誉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临沧市誉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临沧市誉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县爱华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一标段项目部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7)云0922民初1130号
原告:***,男,1968年5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
被告:临沧市誉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财富中心广场金座*单元。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程部经理。委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临沧市誉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县爱华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一标段项目部。住所:云南省临沧市云县爱华镇长坡岭村委会下街组。
负责人:***。
被告:***,男,1972年9月29日出生,白族,大专文化,个体户,住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
原告***与被告临沧市誉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临沧市誉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县爱华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一标段项目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支付工程款71000元。事实和理由:2011年5月,原告与被告***达成协议,约定由***将临沧市誉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标的云县爱华镇二期土地整合项目一标老启山新农村挡墙等分包给原告施工。2013年8月30日工程完工后,经结算,三被告共欠原告工程款71000元,并出具了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临沧市誉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劳务费45000元,于2017年1月28日前履行;
二、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26000元,于2019年3月30日前履行;
三、案件受理费1575元,减半收取787.50元,由被告临沧市誉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鲁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