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113执1143号
申请执行人:母超峰
被执行人:***、溧阳擎云电梯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母超峰与被执行人***、溧阳擎云电梯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溧阳擎云电梯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溧阳擎云电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185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包李莉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丁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