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申60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北京北安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58号1幢2121。
法定代表人:贺品,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云***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9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再审申请人北京北安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安公司)与被申请人**(以下简称**)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本院于2022年3月31日作出的(2022)京0105民初38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北安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依法撤销(2022)京0105民初3889号民事判决。事实及理由:一、**的诉讼请求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在劳动仲裁程序开庭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仲裁委员会对**按照撤回仲裁申请处理。**以同样的理由再次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因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后**又以同样的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法院未依职权对**是否确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进行审查,对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的本案,直接进行了审理。二、本案不应按小额诉讼案件审理,**起诉时诉讼标的额86741.37元,原审开庭**当庭减少诉讼请求标的额至21741.37元,审判员当庭直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显然剥夺了北安公司提出异议的权利。三、原审判决认定的工资、加班费的基本事实并无证据证明,《和解协议》的约定是向**支付工资、差旅费、加班费、经济赔偿金四项一揽子和解款50000元,**对其另行分项主张的工资、加班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但**实际并未就其主张的工资及加班费事实予以举证。综上,依法提起再审。
**未发表意见,亦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京朝劳人仲不字(2021)第3738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如有异议,可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故北安公司主张**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不予采信。依法律规定,当事人撤回部分诉讼请求,符合民事诉讼关于适用小额案件适用条件的,依法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本案事实清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原审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审认定**要求的费用性质与双方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所涉费用一致,故予支持**诉讼请求。综上,北安公司对法律不同理解,不属于法定申请再审事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北安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杨 威
审判员 郭 强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宗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