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宜兴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282民初563号
申请人:***,男,1982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申请人:宜兴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蠡河路**。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钱生权,男,1965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宜兴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利公司)、第三人钱生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宜兴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账户上的存款19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宜兴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账户上的存款19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宗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