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5084号之一
原告:宜兴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蠡河路16号(江苏宜兴陶瓷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彤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曹新公路1388弄8号8幢8357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宜兴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彤诺贸易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 刘 荣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