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621民初1323号
原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濉河路32号。
法定代表人:张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阁,安徽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泰耀信息科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宿马园区。
法定代表人:孙敏,职务不祥。
被告:南京嘉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
法定代表人:宗琰,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王柳,该公司法务。
原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达公司)与被告安徽泰耀信息科学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嘉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宇达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已支付协议约定的拖欠工程款为由,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宇达公司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21元,减半收取4660.5,由***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 燕
人民陪审员 张春丽
人民陪审员 王雪莉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小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