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昆仲建设有限公司与南京嘉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某某网络通讯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11执保723号
申请人:无锡***网络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云林街道东方国际轻纺城F3幢20号。
法定代表人:薛耀忠。
被申请人:无锡昆仲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西园社区太湖西大道2188号103室。
法定代表人:吴宾。
被申请人:南京嘉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双路19号10幢。
法定代表人:宗琰。
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受理了申请人无锡***网络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昆仲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嘉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苏0211民初3251号。申请人无锡***网络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昆仲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嘉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无锡***网络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网络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昆仲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嘉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华永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