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23民初711号
原告:***,男,197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广辉,安徽朱友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灵璧县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灵璧县灵城镇建设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3704995296Y。
法定代表人:陈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南京嘉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南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135271537N。
法定代表人:宗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泰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宿马园区科创中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6701143575。
法定代表人:孙敏,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孙敏,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灵璧县分公司、南京嘉环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泰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孙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20元,减半收取446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蒋松
人民陪审员 胡炜
人民陪审员 鲁力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汤晓静
书记员邱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