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网络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无锡昆仲建设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1民初3251号之二
原告:无锡***网络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云林街道东方国际轻纺城F3幢20号。
法定代表人:薛耀忠。
被告:无锡昆仲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西园社区太湖西大道2188号103室。
法定代表人:吴宾。
被告:南京嘉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双路19号10幢。
法定代表人:宗琰。
原告无锡***网络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昆仲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嘉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无锡***网络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无锡***网络通讯科技有限公司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网络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58元,保全费1670元,由原告无锡***网络通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钱伟东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董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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