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31民初4756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10月27日生,住于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文忠,于都县贡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京嘉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双路19号10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1352715837N。
法定代表人:宗琰,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南昌誉品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花园四期25栋1单元15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32254694Y。
法定代表人:徐伟,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南京嘉环科技有限公司、南昌誉品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2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汤学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熊安娜
附:当事人申请退费的,请在本裁判文书生效后六个月内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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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31民初4756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10月27日生,住于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文忠,于都县贡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京嘉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双路19号10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1352715837N。
法定代表人:宗琰,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南昌誉品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花园四期25栋1单元15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32254694Y。
法定代表人:徐伟,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南京嘉环科技有限公司、南昌誉品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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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汤学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熊安娜
附:当事人申请退费的,请在本裁判文书生效后六个月内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