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81民初2540号
原告:**,男,197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山东滕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风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汇泉路枣庄汽配城A41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2MA3C49XQ2E。
法定代表人:王雯艳,经理。
被告:**,男,1980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
被告:南京嘉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南京市雨花台区双宁路19号10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135271537N。
法定代表人:宗琰,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枣庄风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嘉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以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枣庄风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嘉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是行使民事处分权的体现,为法律所允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40元,减半收取计12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侯成文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