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南京某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6民初1840号
原告:***,男,197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泗阳县。
被告: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211号5层5152室。
法定代表人:曹文理。
被告:南京嘉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双路19号10幢。
法定代表人:宗琰。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云南路1号。
负责人:沈才良。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0元,减半收取计55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徐传洋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 凌
书 记 员 聂湘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