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南京嘉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727民初20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汉中市汉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科,陕西兴振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嘉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组织机构代码91320114135271537N。
法定代理人:宗琰,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王柳,系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广粉,系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与南京嘉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案涉纠纷,书面申请撤回对南京嘉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30元,减半收取101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建略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张玉环
书  记  员       梁  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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