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24民初3044号
原告:**,男,197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望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香樟大道218号,统一信用社会代码91340000150223736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嘉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双路19号10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135271537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嘉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疫情影响审理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有处分权,原告现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65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殷 来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