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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24民初3044号 原告:**,男,197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望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香樟大道218号,统一信用社会代码91340000150223736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嘉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双路19号10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135271537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嘉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疫情影响审理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有处分权,原告现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65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殷 来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