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嘉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703民初1716号 原告:***,男,生于1960年8月22日,汉族,住陕西省勉县,现住汉中市汉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双路19号10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135271837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法务。 被告:***,男,生于1973年5月7日,汉族,住陕西省***。 被告:陕西天合春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212号线文理学院3幢1**1曾10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3223997713。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策略(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出生于1988年2月20日,汉族,住陕西省乾县。 原告***诉被告嘉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天合春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4年1月22日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