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703民初1716号
原告:***,男,生于1960年8月22日,汉族,住陕西省勉县,现住汉中市汉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双路19号10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135271837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法务。
被告:***,男,生于1973年5月7日,汉族,住陕西省***。
被告:陕西天合春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212号线文理学院3幢1**1曾10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3223997713。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策略(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出生于1988年2月20日,汉族,住陕西省乾县。
原告***诉被告嘉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天合春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4年1月22日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