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盛杰安保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盛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鲁0502民催10号
申请人:山东***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4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C8WUQ83。
法定代表人:李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玲,女,198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山东***安服务有限公司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
申请人山东***安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8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山东***安服务有限公司持有的票据号码90400041/22065628、票面金额壹仟伍佰伍拾元整、申请人山东***安服务有限公司、收款人东营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出票行东营莱商村镇银行油建支行、出票日期2017年6月5日的银行汇票一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东***安服务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山东***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纪鹏辉
审判员  韩琳芳
审判员  刘祖海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兰玉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