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盛杰安保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保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21执1651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
被执行人:山东***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C8WUQ83。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保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5民终15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山东***保集团有限公司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1)鲁05民终152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王方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董晓晨
书 记 员 刘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