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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山东***安服务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502民初1840号
原告:***,男,195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垦利区。
被告:山东***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448号。
法定代表人:李涛,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安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山东***安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工资398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自2016年11月14日到山东***安服务有限公司上班,至2019年3月15日,山东***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不正当理由将其开除,并未发放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3月15日期间的工资及入职押金300元,合计3983元。经多次催要,其拒不支付,故诉至法院,望判若所请。
山东***安服务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自2016年11月14日至2019年3月15日在山东***安服务有限公司上班,交纳押金300元,门卫值班,每天上班12小时,月工资2000元。***2019年春节值班3天,加发工资150元,2019年2月受领导安排到万达微电子工厂上班,月工资2400元。山东***安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将其开除,未发放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3月15日期间的工资及入职押金300元,合计3983元。
本院认为,山东***安服务有限公司与***之间存在合法用工关系,***提供了相应的劳务,应当取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山东***安服务有限公司在解除与***的劳务关系后,应当及时支付所欠工资并退还押金。***主张山东***安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及押金合计3983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山东***安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自动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山东***安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资及押金合计398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山东***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程全刚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海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