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昊星门窗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昊星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三箭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81财保1108号
申请人:济南昊星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文祖街道办事处三德范北村。
法定代表人:马乃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恩义,山东清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三箭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县纬二路**。
法定代表人:焦勃,经理。
被申请人:章丘银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办事处三涧大道中段路东双山创业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潘传荫,经理。
申请人济南昊星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三箭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丘银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0万元。申请人济南昊星门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南昊星门窗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三箭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丘银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0万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济南昊星门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传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齐硕
书记员张荣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