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14民初2683号
原告:济南昊星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文祖街道三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道绿地城一期商办52号楼1**2418室。
被告:***,男,197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历下区。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南昊星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星公司)与被告山东***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2日立案。
昊星公司诉称,1.依法判令被告将已安装的玻璃栏板骨架全部拆除;2.依法判令被告***公司返还原告工程款15万元;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90000元;4.依法判令被告***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2月,原告与被告协商一致,口头约定被告***公司承揽原告在淄博华侨城人文社区一区项目一期(二标段)B1、B2、C1样板区玻璃栏板的制作与安装。在履行过程中,原告因被告施工质量及工期原因、被告因原告付款不及时原因产生纠纷,后经双方协商,原告与被告结算,原告应向被告付款134700元(产值的70%),原告实付15万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承诺函,承诺被告在原告支付15万元后,将全面履行施工合同,对于前期已施工工程存在的质量缺陷,被告14天完成整改,如整改质量达不到华侨城业主方最终竣工验收要求,被告将承担每栋单体10000元罚款。如被告在质量缺陷整改中,达不到华侨城业主验收标准,此15万元工程款全部退回原告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及损失。
被告出示承诺后,承诺14天整改完成的部分至今未整改完成,且仍然怠于施工,致使原告严重延误工期,华侨城业主对原告进行违约罚款,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被告未按照施工图纸制作玻璃栏板,制作图纸中上玻璃槽的深度为36毫米,被告实际生产使用的玻璃槽的深度为30毫米,与设计图纸严重不符,相差6毫米会严重影响牢固度和稳定度,现华侨城业主函告原告,被告施工的玻璃栏板达不到验收标准,需全部拆除整改。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查清事实,判如所请。
***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一、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无管辖权约定。二、从本案原告提交的证据看,案涉工程为淄博市华侨城人文社区城项目位于淄博市高新区,本案案由为承揽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两被告住所地分别为济南市历下区和济南市历城区,合同履行地位于淄博高新区,无论是被告住所地还是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济南市章丘区。三、本案案由定性错误,本案双方属于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关系,不属于承揽合同,应适用于专属管辖,由项目所在地淄博市高新区法院管辖,因昊星公司拖欠被告该项目分包工程款,被告已于2023年3月16日以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为由向淄博市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也已受理,并对昊星公司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所以该案在淄博高新区合并审理更宜。
综上,贵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恳请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玻璃栏制作与安装引发的诉讼,案由定为承揽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济南市章丘区,济南市章丘区对本案无管辖权,鉴于合同履行地在淄博市高新区,综合案情需要,***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应由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李 娜
书 记 员 曹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