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昊星门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济南昊星门窗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4民初6669号 原告:***,男,198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 被告:济南昊星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济南昊星门窗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 娜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