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4民初6669号
原告:***,男,198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
被告:济南昊星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济南昊星门窗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 娜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