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昊星门窗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利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济某某门窗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鲁0114民初114号 原告:济南利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市场3号楼一单元402-147。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洞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文祖街道三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济南利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锐公司)与被告济***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星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利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昊星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利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门窗加工款218223.18元及利息(自2022年7月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以218223.18元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21年开始与被告建立业务关系,由原告为被告承接的工程项目加工制作门窗,自2021年至今原告给被告承接的青岛华侨城、**、山阳等多处项目制作门窗,其中**、山阳等项目原被告均已结算完毕,青岛市华侨城项目自2022年7月1日完工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支付381897.82元,剩余218223.18元(未包含3%质保金)拒绝支付,为此,特具状起诉,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如所请。 昊星公司提交书面意见辩称:2021年10月1日,昊星公司与利锐公司签订《门窗制作承包合同》,就青岛华侨城文化社区项目耐火塑钢窗,昊星公司提供材料及大型设备,利锐公司负责加工。2022年7月25日,双方进行结算,昊星公司共应支付利锐公司618682元。2022年11月10日,青岛华侨城项目对门窗作淋水试验时发生窗户大面积渗水情况,经项目分析判断系窗中梃拼接地方不严密和未注胶造成,该问题属于利锐公司的加工质量问题,利锐公司承担返修返工所发生的材料和人工费及因渗水给业主造成的损失。2022年12月8日,昊星门窗工作人员微信发函至利锐公司负责人**,要求其公司安排人员进行维修,利锐公司拒不回复,回避问题,既不到现场确认也不到现场维修。昊星公司因需验收,所以找到第三方维修六栋楼,维修花费20000元,后期还有八栋楼需要维修且产生费用不详。因其公司未按合同约定达到质量验收标准,且其公司也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到现场维修,故剩余工程款未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10月1日,原告昊星公司(甲方)、被告利锐公司(乙方)签订《门窗制作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甲方提供材料和大型加工设备,乙方负责加工。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要求按照国家现行标准和公司企业内部标准按时完成生产任务,不允许造成返工、返修,如发生类似事件,乙方承担因返工返修所发生的材料和人工费用。乙方保修范围:五金件漏装和安装孔不到位的,乙方应及时妥善解决。开启扇安装位置不得当,出现开启不灵活的或者制作几何尺寸不当造成锁闭不严的情况,属于乙方的保修范围。承包价款及结算方式:塑钢耐火窗加工费按每平方米37元,普通塑钢平开窗加工费按每平方米25元计算,此价格不包含纱窗的制作加工。产品必须经验收合格,不合格产品不予出厂。必须保证产品质量,严格按照国家及企业验收标准进行出厂验收,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拒绝出厂。由于设计原因造成损失,所有经济损失全部由甲方负责,由于操作者盲目蛮干、抢进度、不按规范规定操作造成的返工,其返工费用由乙方负责,所造成的浪费及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负责赔偿。 付款方式:每月30日上报本月生产量,经甲方负责人核对无异议,甲方在次月5日前付给乙方上个月生产量的劳务费,框占比率45%,扇占比率30%,扇做完2个月内付至97%,剩余3%为质保金,质保期一年,春节放假前结算至本年度所有已完成工程量款90%。其他按照节点付款。 2022年7月25日,双方形成门窗最终结算表,项目名称青岛华侨城,该结算表项下金额共计618682元,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原告主张经其催要被告已付款381897.82元,尚有218223.18元未付。庭审中,原告利息主张变更为自起诉之日起开始计算。 被告主张,2022年11月10日,因青岛华侨城项目对门窗作淋水试验时发生窗户大面积渗水情况,经项目分析判断系窗中梃拼接地方不严密和未注胶造成,该问题属于利锐公司的加工质量问题,利锐公司应承担返修返工所发生的材料和人工费及因渗水给业主造成损失。2022年12月8日,昊星门窗工作人员微信发函至利锐公司负责人**,要求其公司安排人员进行维修,利锐公司拒不回复,也不到现场维修。昊星公司因需验收,找到第三方维修六栋楼维修花费20000元,后期还有八栋楼需要维修且产生费用不详。因其公司未按合同约定达到质量验收标准,且其公司也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到现场维修,故剩余工程款未付。对此原告主张,聊天记录所反映的问题仅是被告单方认为,不能证明原告加工存在问题,根据涉案合同约定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拒绝出厂,原告加工的门窗在出厂时,已经过了被告方的验收。对被告提交的扣款单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扣款单系被告单方制作,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加工存在问题,其扣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另查明,原告于2023年1月4日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交的《门窗制作承包合同》、门窗最终结算表等所证实。 本院认为:2021年10月1日,原、被告签订《门窗制作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甲方提供材料和大型加工设备,乙方负责加工。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2022年7月25日,双方形成门窗最终结算表,项目名称青岛华侨城,该结算表项下金额共计618682元,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该结算表显示,原告已完成承揽事项并交付,被告的付款条件已满足,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承揽费用218223.18元,应予以支持。原告主张以218223.18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虽然双方对承揽事项的质量存在争议,但分析认定被告当付而未付承揽费的情况下,被告的逾期付款确实会造成利息损失,原告要求自起诉之日起要求支付利息并无不当,应予以支持。 被告以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给被告造成了损失而拒付剩余工程款进行抗辩。从被告指出的问题看,工作成果已经完成,虽存在质量瑕疵,但门窗本身的质量双方并无争议,据被告主张只是存在的中梃拼接不严密和连接处没有打胶造成,如存在该问题也能够通过后续维修来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条规定,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原告完成并交付后,被告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原告,从本案情况看,被告发现其主张的问题后,应通知原告来解决,被告通知原告维修后,如确系原告应当维护而原告拒不维修,被告自行维修后可以让原告承担相应的合理维修费用,但不能成为拒付承揽加工费的正当理由。就案涉门窗的加工质量问题,因双方争议较大,后续问题尚未全部解决,本案不再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八十条、第七百八十一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济***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利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案涉承揽费218223.18元及利息损失(自2023年1月4日,以218223.1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73元,由被告济***门窗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 娜 书 记 员 曹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