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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91民初537号
原告:济南昊星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文祖街道三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81792629527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山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兴***9-1-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MA3MX4FA0C。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华盛路299号凤凰国际小区南区2号楼2-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MGXHWX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光煜,上海锦天城(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汉族,1978年9月24日出生,住济南市历城区彩石镇葫芦套村2号,公民身份号码3701121978********。
原告济南昊星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星公司)与被告济南山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诺公司)、被告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诉讼中,原告昊星公司申请追加***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昊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山诺公司、**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光煜,第三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昊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山诺公司、**公司支付昊星公司工程款993316.3元;2.判令山诺公司、**公司支付昊星公司利息补偿114159.64元及之后利息损失(以993316.3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6日起至起诉之日止按每天0.015%计算,计114159.64,自起诉之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每天0.015%计算之后利息);3.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由山诺公司、**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24日,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齐置业公司)与山诺公司签订《济南国际学校项目铝合金门窗采购及安装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天齐置业公司将济南国际学校项目工程中***、国际部、小学、高中教学楼等单体工程中所需的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等工程分包给山诺公司施工。2018年7月27日,山诺公司与昊星公司签订《工程联合经营协议》,将其承包工程中***及国际部转包给昊星公司施工,**公司为担保方,约定“如出现付款不到位,担保方具有同等还款义务”。后因工程款付款不到位,山诺公司、**公司为昊星公司出具***,将分包工程全部转包昊星公司施工,昊星公司按照山诺公司指示完成施工。现工程已通过验收投入使用,山诺公司至今不与昊星公司进行结算,工程款至今未支付。**公司为付款担保人,应共同承担付款责任。昊星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山诺公司、**公司共同辩称,1.案涉济南国际学校项目铝合金门窗采购及安装工程系由山诺公司总承包,整个工程项目共分为***部、国际部、小学部、高中部四个部分,其中***部与国际部铝合金门窗采购及安装工程系山诺公司与昊星公司签署的《工程联营协议》中约定的施工工程项目,剩余小学部、高中部铝合金门窗采购及安装工程系由山诺公司发包给**公司负责施工的工程项目,**公司又将小学部、高中部的部分铝合金门窗采购及安装工程分包给***,该两栋楼均由***实际施工,昊星公司没有施工小学部和高中部的工程。2.经核算,昊星公司负责施工的***部、国际部铝合金门窗采购及安装工程工程款已由山诺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结算完毕,山诺公司已不欠付昊星公司任何工程款项。3.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昊星公司并未严格按照《工程联营协议》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工程多次延期,多次出现农民工索薪事件,给山诺公司造成极大不良影响。也正是因为昊星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发包***置业公司又将该济南国际学校项目铝合金门窗采购及安装工程项目中的部分项目转交由他人进行了具体施工,导致山诺公司最终审核结算的工程量远远低于总包合同约定的750多万元,仅仅不足240万元。昊星公司的违约行为给山诺公司造成极大经济损失,山诺公司保留追究昊星公司相关违约责任的权利。4.昊星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经负责施工完成的工程量,也不足以证明山诺公司欠付昊星公司诉争工程款。5.涉案工程小学部、高中部的实际施工人是***,在***施工小学部、高中部完毕后与**公司进行相应结算,与昊星公司无关。昊星公司不是小学部、高中部的实际施工人,其无权要求山诺公司、**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6.昊星公司曾在2020年8月、2021年1月两次起诉山诺公司和**公司,两次均自行撤诉,连同本次诉讼,昊星公司已就同一事由三次起诉山诺公司和**公司,且三次起诉要求的工程款数额均不相同,昊星公司的三次起诉自相矛盾,其根本无法证实昊星公司自己负责施工的工程已完成的工程量,也无法证实其是实际施工人,故昊星公司主***公司、**公司欠付其工程款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山诺公司、**公司不欠付昊星公司任何工程款,昊星公司的诉讼请求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述称,***的**意见与山诺公司、**公司的抗辩意见一致。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及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经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7月24日,天齐置业公司(甲方)与山诺公司(乙方)签订《济南国际学校项目铝合金门窗采购及安装工程专业分包合同》一份,约定:天齐置业公司将济南国际学校项目工程中***、国际部、小学、高中教学楼等单体工程所需的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等工程分包给山诺公司施工。合同价款暂定总价7533588.99元,其中不含税价6848717.26元,税金684871.73元。合同单价详见附件。结算时,单价固定,工程量按约定的计算规则据实结算等内容。合同附件7为《禁止分包转***书》,山诺公司在该承诺书上**确认,承诺对本工程项下的全部加工构件,全部在山诺公司加工完成,无公司以外的加工店,无分包、转包现象,无借资质施工现象等内容。
2018年7月1日,山诺公司(甲方)与昊星公司(乙方)、**公司(担保方)签订《工程联合经营协议》(以下简称联营协议)一份,约定: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济南国际学校项目工程,工程地点济南高新区旅游路以南,凤凰路南延线,工程内容:济南国际学校***及国际部门窗,合同价款6253540.44元。二、联合经营模式:甲方负责工程联合经营管理事宜,乙方负责工程联合经营投资事宜。三、联合经营收益分配。甲方收益:甲方只收取本工程联合经营管理费,按照工程实际结算价的11%收取(含税),本管理费在每次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时同比例收取。乙方收益:按照投资受益的原则,本工程除联合经营管理费之外的全部收益归乙方所有。四、联合经营财务管理:4.1账目管理:本工程所有工程款收支经由**公司财务账户,发票由甲方或担保方向天齐置业公司出具,乙方负责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足额人工增值税专用发票。4.2付款方式:本合同价款20%作为预付款,单体工程门窗框安装完成付单体工程造价40%,窗扇安装完成付至单体工程造价80%,此时把20%预付款扣回。单体工程竣工验收后,付至单体工程造价97%,余3%为质保金。所有合同中单体工程付款以此类推。4.3工程款到账之后,甲方应在三日内,将扣除联合经营管理费之后的剩余工程款以电汇形式支付给乙方,不接受承兑汇票。乙方承诺将工程款优先支付给本工程的材料供应商及劳务分包单位。4.4乙方负责本工程所需材料的采购和资金,乙方于当月月底前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材料进项发票金额不低于工程总造价的75%(税率16%),人工费发票开具25%(税率3%)或提供工资表代替,否则甲方有权拒付工程款。七、结算方式:工程全部竣工后由乙方向业主提供工程结算,按实际制作尺寸结算。八、担保方是给山诺公司作以资金担保,如出现付款不到位,担保方具有同等还款义务等内容。
2019年12月16日,天齐置业公司与山诺公司进行结算,形成《济南国际学校项目工程总承包(EPC)结算书》,载明:***1494.8平方米,国际部1222.76平方米,小学1436.43平方米,高中北957.24平方米,工程量总计5111.23平方米,总价2492812.9元。天齐置业公司在该结算书上加盖印章进行确认。
对于款项支付,昊星公司自认山诺公司、**公司已向其付款合计1353028元。山诺公司、**公司认可已向昊星公司付款1353028元,主张按照天齐置业公司出具的结算书中***、国际部对应价款1331263.9元,山诺公司、**公司已超付工程款。
诉讼中,各方当事人对昊星公司实际施工对应的工程量及价款意见均不一致。主要争议在***公司对小学部、高中部是否实际施工。
昊星公司主***公司、**公司与其签订联营协议,将涉案***部、国际部承包给其施工后,三方又签订了《***》,继续将小学部、高中部也承包给其施工。昊星公司又分别于2018年7月28日、11月18日与***签订两份协议,将小学部、高中部交由***实际施工。天齐置业公司出具的结算单中所示全部款项均应支付给昊星公司。昊星公司为此提交《***》一份,该***没有显示签订时间,昊星公司主张实际签订时间为2019年9月,内容为:“兹有我公司与昊星公司签订的《济南国际学校门窗项目》联合经营协议,现因业主工程款不到位造成工程款无法按协议约定付款。为了配合工程竣工验收,经合同三方协商,现将原合同第二次付款方式作以调整。工程总造价约计(按天齐集团的具体结算为准),甲方已付款1203028元。甲方自签订***后付给乙方15万元作为工程进度款,工程款到位后乙方将国际学校***、国际部、小学部、高中部所有门窗剩余工程全部完成,并将门窗所有验收所用检测报告等资料交付业主,安装和资料因昊星公司延误移交出现的后果,均由昊星公司自行承担。其余工程款承诺按天齐集团的付款节点付至合同规定的付款比例。如款到7个工作日内无法按原合同付款,我公司将承担按应付款金额每天按0.015%的利息付给昊星公司作为损失补偿。为明确责任做以上承诺,其余事宜依旧执行三方签订的《工程联合经营协议书》。此***与工程联合经营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此***由**公司作为担保,必须先通知我公司,需要付给我公司的款项必须一起付出”。承诺单位处由**公司加盖印章,没有其他单位的印章或签字。山诺公司、**公司对该份***真实性和证明内容均不予认可。
山诺公司、**公司主张三方签订联营协议,将涉案***部、国际部承包给昊星公司施工后,三方于2019年9月1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因昊星公司未按期完工导致业主工程款未按分包合同约定及时向甲方付款,致使甲方未能按照联合经营合同约定向乙方付款,同时甲方自行施工了部分工程。1.甲方于2019年9月3日前向乙方支付部分工程款15万元;2.乙方于收到甲方支付的前述工程款前三日向甲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质量检测报告、结算单等工程竣工验收相关资料,并协助甲方向发包方进行竣工验收申请,由发包方进行工程竣工验收;3.剩余未完工工程全部由甲方自行负责施工完成,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干涉;4.乙方已施工完成工程的剩余工程款待发包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向甲方支付工程款,甲方于收到工程款后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联营协议约定的进度比例及付款方式向乙方支付,逾期未支付的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8.本补充协议未约定的其他事宜,仍以联营协议为准等内容。该协议尾部仅**公司加盖公司印章,昊星公司、山诺公司均未**或签字。该补充协议签订后,山诺公司就小学部、高中部另行与**公司签订《铝合金门窗采购及安装合同》,**公司与***签订《窗户安装合同》,由***实际施工。天齐置业公司出具的结算中,昊星公司仅实际施工***、国际部,对应价款1331263.9元。昊星公司对补充协议不予认可。三方对***与补充协议二者的形成时间先后意见不一致,昊星公司主张最终以***为准,山诺公司、**公司主张最终以补充协议为准。
对于小学部、高中部的实际施工,昊星公司提交其与***的两份协议,第一份显示2018年7月28日,昊星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铝合金门窗安装劳务承包合同》一份,约定乙方采用专业分包的方式承包涉案幼儿部、国际部门窗安装劳务工程,单价40元/平方米,按实际完成工作量以门窗面积结算。第二份显示2018年11月18日,昊星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铝合金门窗安装劳务承包合同》一份,约定乙方采用专业分包的方式承包涉案小学部、高中部门窗安装劳务工程,单价45元/平方米(含2元现场管理费),按实际完成工作量以门窗面积结算。
山诺公司、**公司提交其与***的一份合同,显示2018年8月,(甲方)**公司与(乙方)***签订《窗户安装合同》,约定涉案小学部、高中部门窗安装工程承包给乙方施工,单价45元/平方米,22.82平方米,合计102713元,最终面积按双方实际测量为准。
*****对其与昊星公司2018年7月28日合同没有异议,其仅在2018年11月18日合同中签名,其他内容均不清楚,该合同无效,也没有实际履行。***对其与**公司2018年8月合同没有异议,认可实际履行了该份合同。
本院认为,天齐置业公司与山诺公司签订《济南国际学校项目铝合金门窗采购及安装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后,昊星公司、山诺公司、**公司签订《工程联合经营协议》,约定甲方负责联合经营管理,只收取管理费,乙方负责工程联合经营投资,收取管理费之外的全部收益等内容。从联营协议约定的内容看,该合同虽名为联合经营,实质上系涉案工程转包协议。《济南国际学校项目铝合金门窗采购及安装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的附件即《禁止分包转***书》中约定转包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涉案《工程联合经营协议》应属无效合同。
涉案济南国际学校门窗工程共分为***、国际部、小学部、高中部四部分。***与国际部实际已由昊星公司采购工程材料并安装完毕,各方对此均无异议。天齐置业公司出具的《济南国际学校项目工程总承包(EPC)结算书》,昊星公司与山诺公司、**公司在诉讼中均无异议。根据上述结算书,***与国际部工程量对应的价款为1331534.9267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涉案济南国际学校门窗项目中小学部及高中部北两部分的门窗工程是否由昊星公司购买工程材料并安装。
关于小学部与高中部的实际安装施工问题。双方在诉讼中均认可小学部与高中部北门窗的实际安装是由***实际施工完成的。***与昊星公司于2018年11月签订的《铝合金门窗安装劳务承包合同》、***与**公司于2018年8月签订的《窗户安装合同》均约定单价为45元/平方米,最终价款据实结算。***依据上述哪一份合同履行,施工内容与所得工程款应是一致的。***主张实际按照与**公司签订的《窗户安装合同》完成施工。**公司与***在诉讼中均**双方之间进行了结算,并实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未付款项亦表示由双方直接进行交付。昊星公司认可**公司向***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但主张**公司是***公司支付的款项。对于具体已付款项数额,双方当事人均未明确亦未举证。上述对应款项,昊星公司要求再向其支付,没有事实依据。对于未付款项,由**公司直接支付给***亦不违反双方约定。故对***公司要求山诺公司、**公司向其支付小学部与高中部北门窗安装费的主张不予采纳。
关于工程材料采购问题。昊星公司主张是由**公司代为采购付款的,包含在承诺书中载明的已经支付工程款。山诺公司与**公司主张是**公司自行采购并已经支付完毕。对于实际施工小学部、高中部的证据,昊星公司提交**公司直接向其支付、**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代其向山东奥特玻璃有限公司、济南***业玻璃有限公司、山东建美铝业有限公司、***付款的凭证及其法定代表人与***的通话录音。除此以外,没有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公司是***公司付款,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山诺公司与**公司提交采购合同及向供货商付款的凭证证明其自行采购的交易真实发生。昊星公司还提交检测报告和收到条用以证明其实际安装且配合验收并已将验收所用检测报告等资料交付天齐置业公司。山诺公司、**公司对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综上,对***公司要求支付小学部与高中部北的工程材料采购对应款项的请求没有充分证据用以证实。
昊星公司主张工程款除材料采购费用及安装费用外,尚有生产、供货、检验、运输等其他费用,但上述其他费用均建立在采购工程材料及安装的基础上产生。故对***公司主张的工程款中其他费用,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双方**和提交的证据,对于涉案工程***和国际部的工程,对方已经支付了相应款项,对于小学部和高中部,昊星公司没有提交充分证据证实其采购、施工等事实,对于其要求相应工程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七百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济南昊星门窗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993316.3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384元,由原告济南昊星门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夏 珍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刘鹍鹏
书 记 员 郭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