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昊星门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济南昊星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4民初1122号 原告:***,男,198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 被告:济南昊星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文祖街道三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济南昊星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2022年2月15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