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32民初1674号之一
原告:梁山中砼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2MA3PG1CB10,住所地梁山县小安山建材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尹宜正,总经理。
被告:青州水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169356256F,住所地潍坊市青州市鞍山中路3288号。
法定代表人:何岗忠,董事长。
被告:***,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梁山县。
被告:田希民,男,1962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梁山县。
原告梁山中砼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州水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田希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梁山中砼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山中砼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梁山中砼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8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7487元。由原告梁山中砼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丛莹莹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曹务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