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创昂智慧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市创昂智慧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农业技术服务中心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3民初1265号
原告:广州市创昂智慧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海珠区昌岗中路33号二楼自编2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HC5F4E。
法定代表人:彭伟南,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承雍,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璇,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农业技术服务中心,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富华中路2号6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11373719310XJ。
法定代表人:曾瑞辉。
第三人: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100088216243C。
法定代表人:郑臣克。
原告广州市创昂智慧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农业技术服务中心、第三人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广州市创昂智慧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市创昂智慧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蒋 莹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泳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