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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湖南永腾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大汉城镇建设有限公司澧县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湘0723民初字201号
原告湖南永腾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大汉城镇建设有限公司澧县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湖南永腾电子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永腾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永腾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98元,减半收取计999元,由湖南永腾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熊玉华
代理书记员  于绍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