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永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湖南永腾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呈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湘0102民初4258号
原告湖南永腾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呈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国杰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后,原告湖南永腾电子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北京呈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国杰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湖南永腾电子有限公司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永腾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湖南永腾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强
书记员 陈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