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永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湖南永腾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呈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5)芙民初字第5132-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永腾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呈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永腾电子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北京呈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19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担保人曾建军以其名下位于长沙市芙蓉区东方新城(东玺门)第M幢7层721号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永腾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北京呈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19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 查封担保人曾建军名下位于长沙市芙蓉区东方新城(东玺门)第M幢7层721号房屋。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郑 云 人民陪审员  胡建霞 人民陪审员  谢灿阳
书 记 员  郭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