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永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湖南永腾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呈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国***能科技有限公司、任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湘01**民初4258号 原告:湖南永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车站中路21号鸿运凯旋国际A-1609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呈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116号嘉豪国际中心C座701-71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国***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政府对面金麓国际商务广场2604。 法定代表人:**意,总经理。 被告:任道,男,198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大里塘村***组**号。 原告湖南永腾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呈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国***能科技有限公司、任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后,原告湖南永腾电子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北京呈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国***能科技有限公司、任道的起诉。 本院认为,湖南永腾电子有限公司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永腾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湖南永腾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强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